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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效镜头合格数量产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合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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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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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效镜头合格数量产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合格量?
【原创】文/汐溟
电影后期特效受托方向委托方交付完成的特效镜头,委托方对镜头质量部分认可,部分提出异议,双方对镜头合格量产生争议,如何解决分歧?如何确定实际的镜头合格数量?
约定
甲与乙签订《电影后期视觉效果制作合同》,约定乙为甲出品的电影提供后期视觉效果制作服务。合同A条约定,甲根据自身制定的标准对乙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合同B条约定,双方约定对组成视效的每个镜头或者成果,乙应每次以双方同意的格式组织团队交付工作成果,并经甲书面或者邮件确认,甲应及时提供书面或者邮件反馈意见。C条约定,制作过程中,在乙完成且通知甲某个镜头需要批准通过的时候,甲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审核确定是否通过。如果未在以上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则视同该镜头通过了甲审核。
履行
乙向甲交付视觉镜头数量共214镜,其中场景一镜头164镜,场景二镜头1镜,场景三镜头49镜。
争议
对于前述镜头的确认事实,双方存在如下分歧:乙认为场景一的164镜中,有102镜通过验收,39镜甲反馈需要修改,未通过验收,23镜未合成分镜。另有场景二和场景三的23镜已开展了相关工作。
甲认为,有20镜收到需要作修改但未提出修改意见,99镜收到但是需要等待串场确认,要和上下镜整合,并未验收通过;有45镜反馈了修改意见,同时对于乙提交的场景二和场景三后续内容,甲公司称仅是预览图,未形成完整版本,未通过验收,也不符合标准。
乙完成交付的214个镜头,有多少通过了甲的验收确认?
解决
本文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出品的电影提供后期视觉效果制作服务,双方系委托创作合同关系,甲作为委托方,有对工作成果是否合格的决定权;同时合同A条约定,甲有对乙工作成果的验收权。乙交付的镜头是否通过甲的验收,主要取决于甲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双方产生争议时,应优先考察甲的意见。而对甲审核意见的考察,主要包含是否具备合同依据、异议的理由是否诚信或符合行业惯例以及履行中的具体表现等多项因素。
甲对20个镜头未予确认的理由是需要修改但未提出修改意见,说明甲对该20个镜头质量仅提出异议却无异议的理由,也未指出具体的修改意见。首先,基于委托创作的合同性质,委托方若只有异议意见而无法解释理由并指明修改方向,该异议有违诚信,难被采信;而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受托方也无继续补救的方向,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将该责任归咎于受托方也有违公平。其次,合同C条约定,甲的验收期为5日,甲收到其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20个镜头,却未在验收期内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其确认镜头质量。故,甲对该20个镜头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视为该20个镜头通过了甲的审核。
甲对99个镜头不予认可的理由是需要等待串场确认,要和上下镜整合。关于该主张,首先,合同并未约定将串场确认作为验收标准,也未约定待串场确认,上下镜头整合后再确认镜头质量,因此,甲的该项异议理由缺乏合同依据。其次,合同A条虽然约定甲有权根据自身指定的标准审核乙的镜头质量。标准尽管是由甲制定,但该标准不能有违诚信,更不能违反合同约定。甲无权随意制定标准。甲的标准应该公开、透明,在制作之前或制作过程中提出,以便乙有所依循。若该标准未在制作阶段提出,在完成镜头后甲提出新标准并以此否定乙的镜头质量,则有悖于诚信与公平。再次,合同C条约定,乙有权要求甲对某个镜头进行验收,该约定直接表明对镜头的验收可以单独进行,无需串场,上下整合。最后,单一镜头的确认与串场整合并不冲突,乙按照甲要求完成单一镜头的特效制作,甲确认后视为乙该镜头的工作合格,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