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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后期制作合同中,承揽人主张成果验收通过的,应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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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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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后期制作合同中,承揽人主张成果验收通过的,应承担证明责任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影视后期制作合同当中,委托方有任意解除权,在任意解除的基础上,一般双方应依据承揽方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对于通过委托方验收的,委托方应当支付报酬,若承揽方主张委托方已经验收通过,委托方不认可验收的,应由承揽方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或将承担不利后果。
影视后期制作合同当中,委托方有任意解除权,在任意解除的基础上,一般双方应依据承揽方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对于通过委托方验收的,委托方应当支付报酬,若承揽方主张委托方已经验收通过,委托方不认可验收的,应由承揽方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或将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
2017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制作合同》,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动画电影进行后期制作,双方约定工作成果分三期进行,第一期制作费用为96万元,制作费用包括生产项目为二维分镜、三维分镜、三维动画内容制作费用;第二期制作总费用为119万元,制作费用包括生产项目内场景模型、材质、场景角色灯光及场景角色的渲染、MP和后期合成内容制作费用;第三期制作费用为139万元,制作费用包括生产项目内场景、角色特效即场景角色特效的渲染和合成内容制作费用。在具体要求方面,双方约定场景模型要求1.5.1.1场景模型资产:根据原画或参考要求,制作场景模型资产;验收重点:模型结构。
该合同附件《制作周期表》显示:1.5.1.1节点性工作内容为场景模型资产搭建,验收格式为Mov、JPG图;2017年10月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行付款24万元,用途显示为“制作费”。
后双方在具体场景制作上进行了沟通,2017年10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大致内容为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但乙公司未能向甲公司交付任何合格工作成果,违反合同约定,并导致了第二期的制作内容无法推进,因此现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乙公司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后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诉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投资款。在诉讼当中乙公司称并未收到甲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甲公司提供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原件,并提交了顺丰速运客户存根截图,但因该证据为电子证据,甲公司并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无法证明乙公司确实曾受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甲公司认可按照乙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合同。
该案当中,首先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报酬,该合同的性质应当为承揽合同。依据《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甲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案涉合同,解除合同的时间应当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乙公司之日。
解除合同之后,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案涉合同因甲公司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解除的,双方秉承友好协商态度,结算乙公司已完成制作费用,乙公司已完成的制作品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
因此,在案涉合同已经由甲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的前提下,要知晓乙公司已收合同款项是否应当退还,则须明晰乙公司具体完成的工作内容,以乙公司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甲公司认可乙公司向其提交过1.5.1.5条项下的内容,但是主张该工作成果并未通过验收。乙公司对此提出相反意见,认为工作成果已经通过甲公司验收。对此,应当由乙公司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乙公司提交了双方沟通的电子邮件,从双方沟通的内容来看,乙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系1.5